闽工院教〔2020〕30 号 关于印发《 我学院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发布者:姚桦发布时间:2021-01-20浏览次数:865


我学院文件



闽工院教〔202030

未知

       

关于印发《我学院本科学生

转专业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福建工程学院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规定(修订)》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工程学院

2020114



我学院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规定(修订)

规范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现对《我学院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规定(修订)》(闽工院教〔201977号)进行修订。

一、基本原则

中批量转专业工作以公平、公正、公开和以生为本为基本原则,实行公开考核,双向选择,择优录取。

为保证教学质量,结合学校专业结构设置、各专业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每年跨专业转入人数不超过当年该专业实际招生数的10%。退役复学、复学无后续专业等特殊情况学生不受转入比例限制。集中批量转专业工作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二、申请条件

请转专业的学生应是我校在读学生,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或虽有违纪行为受过处分但已解除处分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优先考虑:

1.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如发表论文、著作、作品,或在省级以上学科竞赛获奖),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2.身体健康原因,经三级甲等医院检查认定,确实不能在本专业学习,但可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3.休学、保留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在复学或重新入学时,因学校专业调整或原专业停招,无法安排在原专业学习的;

4.习困难等原因,不转专业无法完成学业的(存在1-2门或以上核心课程不及格,且影响后续专业课程学习的),原则上转入集中转专业接收人数未满额的专业;

5.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6.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予以转专业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1.经转学进入我校学习的或已转过专业的;

2.取时不同批次的或同批次不同院校代码专业的学生;

3.一种培养方式转为另一种培养方式的(如艺术类与非艺术类、专升本与普通本科之间);

4.尚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的;

5.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或处于毕业学年的;

6.学校其他文件(如招生章程等)规定不能转的、无正当理由或不符合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

四、工作流程

1.学院制定集中转专业接收方案。接收方案应明确规定转专业报名资格、转专业录取条件、接收转专业人数和咨询电话。转专业录取条件有要求平时成绩、笔试、面试的,应明确各部分成绩所占比例、笔试和面试大纲。专业接收方案应在校园网公示并报备教务处。

2.生填写《我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附上有关证明材料报送学生所在学院,学生所在学院核实学生信息,将学生的申请表等有关材料,汇总后报送接收专业学院。

3.接收专业学院按照接收方案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及拟录取名单公示完成后,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将拟录取名单及学生相关材料报送教务处审核。

4.转专业名单公示和审定。接收学院汇总上报教务处,教务处召开处务会审核拟转专业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校长办公会议审定,行文报备省教育厅。公示期间,学生可向接收学院申请放弃转专业资格接收学将自动放弃转专业资格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教务处。一经学校行文批准转专业的,不得申请转回。

5.转专业工作原则上每年集中组织一次。退伍复学及休学复学无后续专业转专业的实时办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相关学院进行审核认定后上报教务处,教务处复核后报校分管领导审批,公示无异议后,行文报备省教育厅。

五、其他事宜

1.生转专业后,原已获得的学分符合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要求的,接收专业学院予以认定替换;不符合要求的,可认定为选修课学分记录或申请删除课程及成绩记录。课程成绩认定后仍有需补修读课程,学生可按重新学习模式缴费修读,成绩按正常课程考试记录。

2.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专业接收学院可优先考虑。

1)保留入学资格入伍的新生,退役返校到原录取专业报到注册取得学籍后,可参加大一下学期学校组织的转专业,经接收专业所在学院面试考核,符合修读条件的优先录取。

2退役后复学到三、四年级的学生,为保证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可转到相近专业。退役复学学生提出转专业申请,经接收专业所在学院考核后决定是否接收。

3)退役复学后,学生可申请跨校区转专业,申请转入的专业为同一招生类别相同招生代码的专业;因专业调整无后续专业的,可以在其他校区同一招生类别专业中申请转专业。

3.收专业学院在新学期开学后一周内汇总《我学院转专业学生交接表》报教务处。学院考核过程及佐证材料等原始资料由各接收学院存档,并保管至学生修业年限结束后两年。

六、本规定自印发之日开始施行。《我学院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规定(修订)》(闽工院教﹝2019﹞77号)同时废止。

七、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抄送:。

我学院校长办公室                 2020115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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