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工院委〔2016〕50号
各二级单位党委,各部门、各单位:
《我学院教职工因私事出国(境)管理规定》已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3闽工院委(2016)50附1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报备登记表.doc
13闽工院委(2016)50附2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报备汇总表.doc
3闽工院委(2016)50附3我学院登记备案人员持因私证件出国(境)审批表.doc
13闽工院委(2016)50附4我学院非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审批表.doc
中共我学院委员会
2016年9月6日
抄送:校领导、存档
中共我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9月7日印发
我学院教职工因私事
出国(境)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教职工因私事出国(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号)和《福建省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实施办法》(闽委办发〔2014〕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因私事出国(境)是指我校教职工因个人原因申请出国(境),所需费用个人自理。主要包括出国(境)定居、探亲、旅游、继承财产和其他私人事务。因私事出国(境)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和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等。
第三条对教职工因私事出国(境)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其中,登记备案人员的出国(境)证件及出国(境)管理由组织部具体负责;非登记备案的在职教职工、退休党员教职工的出国(境)管理由二级单位党委具体负责。
第二章因私事出国(境)登记备案
第四条以下人员需按本规定实行登记备案:
(一)厅级干部(含离、退休厅级干部);
(二)全体在职中层干部;
(三)经登记备案的机要人员等涉及国家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学校研究认定的国家工作人员配偶(或子女),自愿放弃外国国籍、国(境)外永久居留权或长期居留许可身份,因法律等原因无法办理注销手续的人员;学校研究认为有必要列入登记备案的其他人员等。
第五条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政治面貌、户籍所在地、工作单位、职务(职称)等信息(见附件1、2)。
第六条校党委组织部负责汇总报备人员的登记备案信息,做好向出入境管理部门报送备案人员信息,并及时做好更新、增加和撤销工作。
第三章 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审批
第七条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或向出入境管理部门申领因私事出国(境)证件的,应按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办理审批手续。
(一)在职和离、退休厅级干部因私出国(境)或办理因私事出国(境)证件,按照福建省委组织部《关于厅局级因私事出国(境)审批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填写省委组织部《领导干部因私事出国(境)审批表》,由校党委组织部提交校党委党委会研究后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二)在职中层干部及其他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因私事出国(境)或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由申请人填写《我学院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审批表》(见附件3),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纪委办审查,人事处、组织部审核,并由校党委组织部提交分管校领导及协管组织工作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提交校党委常委会研究。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登记备案人员原则上不得办理因私事出国(境)手续:
(一)不符合因私事出国(境)审批范围的。
(二)纪检监察部门、政法部门立案审查未做出结论的。
(三)在涉密岗位工作未过解密期的。
(四)单位自行组团出国(境)旅游的。
(五)请假手续和保留党籍手续不够完整、填写不规范的。
(六)其他不符合因私事出国(境)条件的。
第四章 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证件管理
第九条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由校党委组织部安排专人、专柜进行集中管理,严禁个人自行保管。负责证件保管的人员应及时对证件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个人专卡,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登记备案人员在办妥因私事出国(境)证件后,应按规定10个工作日内向校党委组织部报备并上交证件。
第十一条登记备案人员领取因私事出国(境)证件后,暂不出国(境)的,须在7个工作日内将证件交到校党委组织部;在回国(境)后10个工作日内,应将所持因私事出国(境)证件交到校党委组织部。
第十二条 校党委组织部负责及时到出入境管理部门拷贝全校备案人员的证件信息,及时掌握备案人员的持证和因私事出国(境)情况。
第十三条由于因私事出国(境)证件丢失等原因,需重新办理证件的,个人应向校党委组织部提交情况说明,经组织部审核后,及时到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因私事出国(境)证件相关手续。
第五章非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
第十四条非登记备案的在职教职工申领因私事出国(境)证件或申请因私事出国(境),由本人填写审批表(附件4),报二级单位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寒暑假或因身体原因无法履行正常报批手续的,可先向二级单位党委负责人口头报告,二级单位党委事后召开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议)予以确认,并补办审批手续。非登记备案的在职教职工在正常工作日出国(境)的,还需按学校规定的程序办理请假等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退休党员教职工申领因私事出国(境)证件或申请因私事出国(境),均应向本单位党委报告并征得同意。报告形式可采取书面报告或口头报告,具体报告形式可由二级单位党委根据实际情况,以制度形式加以确定。
第六章因私事出国(境)责任
第十六条登记备案人员出现未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私自办理因私事出国(境)证件,未按规定上交因私事出国(境)证件,不履行正常报批手续擅自出国(境),未按审批要求擅自变更因私事出国(境)行程、日期,瞒报因私事出国(境)等情况,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七条登记报备人员拒不将个人所持的因私事出国(境)证件提交组织部门集中保管的,学校将按规定提请出入境管理部门将其证件予以作废,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八条对未按规定集中保管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证件的,登记备案责任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导致漏管失控的,应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非登记备案的在职教职工、退休党员教职工未按规定申领因私事出国(境)证件或未经审批擅自出国(境)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条已经审批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期间,因其他私事需前往其他国家或地区的,需按规定程序向学校申报。未经审批前往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视同未经审批出国(境)。
第二十一条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工作按照规定列入二级单位党委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评内容。校纪委负责监督、检查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及责任追究,定期或不定期对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因私事出国(境)时间在半年以上(含半年)的党员教职工,应向所在单位党组织递交保留党员组织关系的书面申请,并到校党委组织部办理有关手续。在国(境)外不得以党员身份参加公开活动,要按规定把在国(境)外的情况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汇报,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校党委组织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时,按新的政策和规定执行;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和学校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