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学院党政联席会决定,自2017年10月起,由实验指导教师批改所有所指导实验报告,现特制定细则如下:
1.实验报告由各班班委收齐后交给实验指导教师批改;
2.学生名单由授课老师在每门课程第一次实验前交给实验指导教师;
3.实验中心负责设计实验教学日志本,由学院统一印制;
4.实验指导教师在每门课程考试前,把实验成绩交给授课老师;
5.实验报告和实验成绩的判定标准由各授课老师与实验指导教师沟通后确定,按百分制计分;
6.机械制造技术实验室、公差与测量技术实验室的实验报告数量较大,目前由授课老师与实验指导教师各批改一半,如后期增加实验指导教师再做调整;
7.实验报告由实验指导教师保管,但每个实验需选出好、中、差各两份实验报告交给授课老师,并保存至教学档案,其他实验报告放实验室保管。
其他未尽事宜另行规定。
本实施细则从2017年10月18日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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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