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我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陈庆周发布时间:2014-03-31浏览次数:13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11〕6号)、《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5号)及《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闽教高〔2012〕21号)文件精神,全面推进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内容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

  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三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遵循“立足兴趣、注重过程、鼓励创新、突出重点”的原则,按照“自主选题、自由申请、分级评审、规范管理”的程序,以项目为研究载体,开展学生创新创业训练和创业实践,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我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学校校长任组长、分管教学校领导和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团委、人事处、科研处、高等教育发展研究中心、计财处、资产处、产业处等单位的负责人共同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教务处。领导小组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经费保障。

教务处负责制订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规划、实施计划、管理、协调和审核,校团委负责创新训练项目和创业训练项目的申报、过程管理和验收工作,学生工作处负责创业实践项目的申报、过程管理和验收工作,人事处负责确认教师的工作量,科研处负责创新成果的鉴定工作,计财处负责计划实施的经费保障工作。

第五条 学校成立我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各类学科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及实施方案提出论证意见;参与项目的中期检查与结题验收;督促和帮助学校开设与创新训练有关的创新思维、创新方法、创业训练、项目管理和企业管理类课程;提出其他咨询性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各院系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小组。工作小组负责组织本院系学生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各项校级活动,负责组建本院系指导教师队伍,在项目运行及管理过程中,负责本院系的项目推荐和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七条 申报条件及要求

1.凡我校全日制在读普通本科专业学生均可申请。鼓励低年级学生或学生团队申请。申请者必需品学兼优、学有余力、有较强的独立思考能力、创新意识和研究探索精神,对科学研究、科技活动或社会实践有浓厚的兴趣。鼓励跨学科、跨年级合作研究,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团队合作项目和跨学科、跨年级合作项目。跨院系的项目,由第一申请者所在院系申报,学生只能申报或参与1个项目,在项目结题前不能再申请下一年度的项目。

2.项目组指导教师由学生选定或院系配备1~2名,院系应遴选责任心强、学术水平高、学风正派、治学严谨的教学科研人员担任指导教师。鼓励聘请优秀企业家或行业专家担任项目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在全程起辅导作用,负责指导以学生为主的训练项目实施。同一个指导教师指导的在研项目不能超过2个。

3.申报项目选题要求思路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研究方案可行,经费预算合理。各项目实施时间过半时需提交中期报告,申报者要对研究方案进行可行性分析,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调整优化,保证在校期间完成。

第八条 申报及评审程序

1.项目申报及评审时间:每年3~5月。

2.项目评审程序: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我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书》,指导教师审阅并签署意见,负责人所在院系对申报项目及申请者进行初步评审筛选,对推荐项目提出具体意见,学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并经分管校领导批准确立项目并择优推荐省级以上(含)立项项目。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项目批准立项后,应在15天内与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任务书》,并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按照计划开展研究工作。  

第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坚持以学生为主体。指导教师应积极发挥辅助引导作用,定期跟踪指导项目研究活动,针对研究中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营造教学相长、亲密融洽的学术氛围,帮助学生在创新思维和创新实践方面有所收获。

第十一条 项目研究时间过半,项目负责人应提交《我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书》,对不按时递交中期进度报告书者或项目无明显进展者,学校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或停止项目运行。

第十二条 项目进行中涉及变更研究内容、研究人员,提前或推迟结题等事项时,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内容原因及对项目研究的影响,由指导教师和所在院系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项目分管部门,经审核、批准后方予认可。原则上每个项目只能申请一次延期,延期时间最长一年。

第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撰写《我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题申请表》,经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后与相关项目结题报告和研究成果一并提交。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专家委员会审议结题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对项目进行结题验收,并提出相关意见。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我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专项经费。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学生在项目主管部门核定的预算经费额度及使用范围内自主使用。费用报销程序为:项目组负责人签名→指导教师审核→院系工作小组审批→财务处报销。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使用按申请书中的预算和学校财务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学校鼓励院系、指导教师利用自主科研经费或其它自筹经费配套资助。项目经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划拨到项目学生负责人所在院系管理,由承担项目的学生按计划使用,经费必须用于项目本身,不得挪用,由指导教师负责监管,但教师不得使用项目经费,任何个人和部门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十六条 学校对项目经费予以一次核定,分两次分批拨付。立项后拨付经费总额的50%,中期检查合格后拨付经费的50%。

第六章 保障与奖励

第十七条 全校各类实验中心、实践中心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均要向执行项目的学生免费提供实验场地和实验仪器设备,并给予热心指导和提方便,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八条 各院系要营造创新创业教育氛围。搭建学生交流平台,利用多种形式定期开展相关活动。要组织项目学生参加学术交流,为学生创新创业研究提供交流经验、展示成果、共享资源的机会。

第十九条 各院系副高以上(含)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每两年须承担指导项目至少一项。

第二十条 奖励机制

1.完成并通过验收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奖励项目负责人创新创业学分4分/人,其余学生奖励2分/人。中期检查合格的项目,可获得其中一半的创新创业学分,学生所获创新创业学分可抵实践教学环节(毕业实习和生产实习除外)学分或公共选修课学分。

2.对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并能在预定的项目周期内完成任务,其项目视具体情况,经院系毕业设计(论文)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可以作为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课题;结题验收获得优秀的项目,可推荐作为参加各类课外科技活动、学科竞赛或创业大赛的作品;获奖及取得的有关成果将依据《我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与实践活动奖励办法》进行奖励,但不重复计算学分。

3.对完成结题的项目,给予指导教师30~40学时的教学工作量,对结题时评优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指导教师给予奖励,并作为年度考核、职称评定、职务聘任、评优、评先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所有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我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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