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科技创新与实践活动是培养大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重要措施,是学校开展素质教育的重要途径。为推动我校学生科技创新与实践活动的深入开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校在校学生的科技创新与实践活动的立项、管理、组织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创新活动,主要指以下形式的科技创新类竞赛:
1、综合类竞赛。包括“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和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
2、单项竞赛。包括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大学生物流竞赛、大学生机械创新设计大赛、大学生软件设计大赛等(见附件一)。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实践活动一般是指在校学生利用假期或课余时间,在校内外通过开展社会调查、公益服务等活动,深入学校和社会,了解情况,接受教育和锻炼,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服务等活动的总称。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校团委、教务处、科研处、人事处、计财处、学工处、图书馆、宣传部、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大学生科技创新与实践活动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在校学生的科技创新与实践活动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校团委,主任由校团委书记兼任。
校团委:负责大学生科技创新与实践活动的宣传和发动工作;会同教务处、科研处、人事处共同组建大学生科技创新与实践活动专家指导团;组织开展以“挑战杯”为主的综合类大学生科技创新及实践活动;负责审定和发放学生参加各类科技竞赛奖励;发挥校大学生科技创新协会的作用,加强大学生科技创新骨干队伍建设,培育各类学术科技类社团,举办成果展览、学术报告会,表彰先进典型。
教务处:加大教学改革力度,制定实验室向学生开放制度;负责组织开展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等省级以上各类学科竞赛;负责大学生创新教育学分的认定;负责审定教师工作量及发放指导奖励。
科研处:充分发挥学校科协作用,会同校团委等部门组织专家指导团,做好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的立项、评审等工作;制定相关办法,促进教师积极吸纳学生参加科研课题和科技开发;积极举办“苍霞讲坛”;指导大学生作品的专利申报和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
人事处:协助组织专家指导团;将指导大学生科技创新与实践活动的情况,列入教师年度考核、评优及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重要参考指标之一。
学工处:开展大学生科技创新与实践活动教育,制定相关政策,将大学生科技创新和实践活动开展情况作为学生评奖、评优、推荐就业及院系学生工作评价的一个重要指标。
计财处:将大学生科技创新与实践活动经费列入学校预算,为活动提供经费支持。
宣传部:为大学生科技创新与实践活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充分利用校内外新闻媒体为校园科技创新与实践活动搭建宣传平台。
图书馆:为大学生科技创新与实践活动提供信息检索服务、图书资料查询等。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为大学生科技创新与实践活动提供网络技术支持。
第六条 各院系要根据实际情况,成立本院系学生科技创新与实践活动工作机构,把大学生科技创新与实践活动纳入总体工作部署,制定政策,做好学生的宣传动员和项目申报;开放实验室,做好指导教师遴选工作,负责大学生创新教育学分、指导教师教学工作量的审核;结合各自学科专业特色,组织教授每年为学生至少举办1次学术讲座;加强对院系大学生科技协会的支持和指导,推进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一系一赛”制度的实施。
第七条 由行业协会、企业主办的科技创新活动,由学科涉及院系或部门自主组织,并报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八条 学校每年拨付专款设立学生科技创新与实践活动基金,用以资助学生科技创新与实践活动和组织参加相关比赛,奖励参加省级以上(含省级)大学生科技创新、学科竞赛和实践活动获奖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科技创新活动的奖励按奖励标准执行(见附件一)。
第九条 学生科技创新与实践活动采取项目化管理与日常推动相结合的形式开展。学校每年对一定数量的活动项目进行部分资助。在校学生可以申请学校资助,所申报项目以项目活动小组为单位,经专家评审后,报学校学生科技创新与实践活动工作指导委员会批准立项。
第十条 根据申报项目的创新性、技术含量、社会效益等标准,学校学生科技创新与社会实践活动办公室确定校级资助项目的资助金额。
第十一条 各院系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院系级学生科技创新与实践活动资助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我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闽工院综(2012)17号]执行。
第十三条 综合类大学生课外科技创新竞赛,由学校承担主要组织费用;相关院系承办的省级以上单项活动,由有关部门和相关院系共同承担组织费用。
第十四条 学生科技创新与实践活动指导教师由项目活动小组邀请,院系批准后聘任,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苍霞讲坛”,并鼓励各单位积极开展各类学术交流活动,促进大学生课外科技创新与实践活动深入健康开展。
第十六条 图书馆、资料室、实验室、实验中心、研究所等按规定对学生开放,支持大学生开展科技创新与实践活动。
第十七条 学校积极建设大学生创新基地和各类实践基地,为大学生走出校门开展活动创造条件。
第四章活动项目的结题和奖励
第十八条 活动项目完成后,项目组应提供相关成果、结题报告等资料,经专家评审鉴定后报主管部门审批结题。
第十九条 获得省级或校级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立项的项目,项目结题后,按照《我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闽工院综(2012)17号]给予指导教师计算相应的教学工作量以及其它形式的奖励。
第二十条 需进行集中培训的活动,由活动组织单位事先提出培训计划和教师指导工作量,报教务处批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加省级以上科技创新与实践活动获得的创新学分,按学校有关规定可以冲抵公共选修课学分,但最多不超过8个学分。
第二十二条 参加科技创新与实践活动的学生,完成相应的实验(设计)任务,提交研究报告(论文)等环节后,如研究项目与自己专业相同或相近,通过指导教师的评定和学校教学指导委员的审定,项目达到一定水平的,由学生提出申请,经所在院系批准后,其项目内容可作为相关的课程设计、实践性环节、毕业论文(设计)的相关材料。参加各级科技创新和实践活动并获奖者,可在评奖评优等工作中给予优先考虑。
第二十三条 学生科技创新与实践活动的开展情况是评价各院系工作的一项重要考核指标。学校每年召开一次学生科技创新和实践活动总结表彰会。对表现突出的学生,授予“我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先进个人”荣誉称号,授予指导教师“我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园丁奖”;成绩突出的单位授予“我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先进集体采取院系申请,成果考核方式。主要考核以下几个方面:(1)学生在校内外学科竞赛获奖情况;(2)本科教学工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情况;(3)在校学生以第一作者身份申请获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的情况;(4)学生在有刊号的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指导学生参加省级以上科技竞赛的教师工作量认定由指导教师提出申请,经所在院系审核,报教务处核定。获奖团队成员的奖励学分由项目指导教师分配,经学生所在院系审核,报教务处核定。
第二十五条 所有活动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其他类别的学生素质教育竞赛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原《我学院学生科技创新与实践活动实施办法(暂
行)》(闽工院综〔2009〕2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由学校学生科技创新与实践活动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