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安全和保密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实验室的安全卫生管理,保证实验室教学和科研实验的顺利进行,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实验室的安全工作,环境保护工作,消防工作是关系到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头等大事。
二、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必须由一位领导分管负责,每个实验员要当兼职治安保卫安全员(简称安全员),具体负责安全工作。
三、实验室内不准会客和带小孩,不准留宿外人和家属,如工作需要参观,录相,照相和使用仪器设备等必须经领导同意。
四、电器设备和电源线路必须规定装设,禁止超负荷用电。不准乱拉接电线。
五、有接地要求的仪器必须按规定接地,定期检查线路,测量接地电阻,每个实验室的安全用电用水工作及其闸阀启闭等由该实验室管理人员负责。
六、实验室内不得明火取暖,严禁抽烟。
七、未经学院保卫部门审核批准,严禁使用各种电加热器具。
八、与实验室安全疏散有关走廊,通道不得堆放杂物和搭盖临时贮藏室或其它用房。
九、对违反操作,玩忽职守,忽视安全而造成重大事故的,实验室要保护好现场,立即向系(部)学院报告,对隐瞒不报或缩小、扩大事故真相者,应予以从严处理。
十、实验工作人员应做好本室的文明建设,整洁卫生工作,实验仪器设备应布局合理,摆放整齐,并且要定期对实验室卫生工作进行检查,采取措施,保持良好的实验环境。
十一、对违反规定或不顾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其是的单位和个人,学院有关部门、教育处有权停止其实验和作业,并做出限期整改和改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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