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学院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暂行规定

发布者:wxz发布时间:2011-12-30浏览次数:50




我学院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暂行规定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的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和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的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党费收缴

全校在职教职工党员,每月以“应发工资总额”作为党费收缴基数;离退休党员,每月以“应发退休金总额”扣除“住房提租补贴”后的实际收入作为党费收缴基数;非在编的教职工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协议工资收入作为党费收缴基数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

二、党费收缴比例及要求

1、在职教职工党员党费收缴的比例:每月应发工资总额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按0.5%的比例收取;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按1%的比例收取;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按1.5%的比例收取;10000元以上者,按2%的比例收取。

2离退休教职工党员党费收缴的比例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3、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研究,报校党委组织部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

4、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5、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6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对本单位新增加的党员(包括新发展、新入校的党员)和因职务、职称晋升或退休等原因变动工资收入的党员,按其最新的工资收入为党费基数重新核算党费,党员最新的工资收入以学校人事处劳资科提供数据为标准

7、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交中央。具体办法是: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校党委组织部,逐级上交至中央组织部,由中央组织部出具收据。

8、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

9、各级党组织应教育和督促党员主动按照规定按时足额交纳党费,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10、各级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11、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季度(36912月),督促所属党支部按标准收缴本党支部党员的党费,填写党费收缴凭证。各党支部收缴的党费由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审核后将现金交付学校计划财务处核算科。党费收缴凭证一式四联分别由党支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校计划财务处、校党委组织部收存。

12校党委组织部将定期对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收缴党费情况、党务公开工作进行检查,并纳入党的建设三级量化考核管理。

三、党费使用

1、使用党费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做到有计划、合理使用,充分发挥党费使用效能。

2、党费必须用于党的事业和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学习、教育、培训经费及党的组织活动经费,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3、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私下决定。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4、党费使用必须坚持先审批后使用的原则,按照审批权限,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和手续。

5、党费开支所有票据,要按审批权限经领导审批和经办人签字,并注明具体用途方可入账。不符合党费使用范围的项目,一律不准在党费中开支。

四、党费管理

1、全校党费由校党委组织部代校党委统一管理;具体财务工作由校计划财务处负责代管。党费管理单立账户,专款专用。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

2、校党委组织部对于每年收缴的党费按30%的规定比例上缴省委教育工委,其余的按比例学校留存一部分,年初回拨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一部分。

3、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有严格的收缴党费手续,规范使用党费收据,认真核定每人应缴党费数额,做好党费收缴登记造册,并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4、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及时将党员交纳的党费上缴校党委组织部,不得现金存放,不得坐支现金。

5、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是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校党委组织部通过一定途径定期向各单位和广大党员通报学校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年应向本单位全体党员通报一次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内容包括党费应收缴的数额、党费实际收缴的数额、上级党组织下拨党费的数额、党费使用的情况以及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等,接受党员监督。各党支部每学期期末向本支部党员公布本学期党员交纳党费和上交党费的情况,内容包括每名党员应交纳党费和实际交纳党费的数额、党员自愿多交纳党费的情况、党员少交或免交党费的情况、党费收缴的数额、上级党组织下拨党费的数额、党费使用的情况以及其他应当民主公开的事项等。

6、每年年初,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将本单位上一年度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校党委组织部。校党委组织部定期对各单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7、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8、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中共我学院委员会组织部

                        2011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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